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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崇文区广大医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崇文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倡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科教兴国;加强中西医团结、协作,发挥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学术交流和交往,为提高本区医疗技术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依照党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崇文区科协的领导下和崇文区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医学会的主要任务:
团结和组织驻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结合医、教、研、防的实际,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咨询、科学普及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开办经济实体,使医学会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为加速实现医学科学现代化作出努力。
第九条 医学会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举办学术研讨会、年会、讲
座和培训;总结推广医学科研成果及技术革新的先进经验。
二、对卫技人员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
三、编审医学科技资料,定期出版《崇文医刊》。
四、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医学咨询活动和医学科学
普及工作。
五、反映会员对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六、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七、利用本区卫生资源的优势开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的生命力。
八、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九、开展与临床医学科研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
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与医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医务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愿为本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高等医药学院毕业(或相当于高等医药学院毕业)
二年以上,中等医学专科学校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医学专科学校毕业)三年以上,从事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
2、 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或某项专长的医务人员。
3、热心医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医学会发展的卫生行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管理干部。
凡具备以上资格和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医学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入会手续:
1、 凡驻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只需注册登记,填写崇文区医学会集体入会申请表即可成为我会团体会员单位。
2、 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申请, 医学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3、凡中华医学会各学会会员,参加本学会不再履行入会手续,只进行登记注册即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退会手续:
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2、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 对学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 优先参加医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医学会章程,执行医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并主动完成医学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医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其它主要职责: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 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职责:
1、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
4、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5、 审批会员。
6、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
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医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和处理医学会重大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十八条 医学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理事会交办的一切日常业务及管理工作。
2、 积极组织实施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规定事宜。
第十九条 医学会按专业设若干专业学组,在理事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及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 制定学组学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学组建设。
2、 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 承办学会有关本专业的各项工作。
4、 在学组之间经常举行学术上的协作和交流。
第二十条 在主要会员单位聘请学会干事,负责本单位会员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组织学会会员参加学术活动、培训班及其它学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
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五章 资 产 和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医学会经费来源及用途:
1、 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2、 会费。
3、 可以接受社会赞助及兴办实体。
4、 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5、 经费用于医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支。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经费的使用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批准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医学会每年要向理事会通报经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加强财务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 更 和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
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
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1、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
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
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其它必要事项。
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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