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您认为本站应该加强:
页面的美观
内容的充实
信息的及时
宣传的力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党建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的贯彻和落实,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局党委、行政及其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卫生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市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作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行医,依法行政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3、根据中央和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局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局属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领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律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政正职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卫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组织对本系统所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坚持作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加强组织协调,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进度和工作情况,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向。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执行与干部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第七条 党政副职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卫生局党政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积极组织实施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得到落实。

3、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科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局长汇报。

4、按要求对分管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考核,参与并指导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了解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范围和主要内容

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卫生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做出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督促、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及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行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4、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问题,积极查处的同时配合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第九条  机关科长的责任范围和主要内容

机关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区委、区政府及卫生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及本科室工作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做出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督促、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进度和重要情况。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卫生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等相结合。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整改,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1、卫生局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区纪委。

2、各级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委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卫生局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听取他们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勤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专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市区委,市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责任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卫生局及所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由卫生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无标题文档
CopyRight 版权所有 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地址:崇文区长青园1号 电话:67114493 邮政编码:100061
京ICP备05023298号 京卫网审字[2008]第27号
技术支持: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