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您认为本站应该加强:
页面的美观
内容的充实
信息的及时
宣传的力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党建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文区卫生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新任的正职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副职要在职能部门领导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前应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党委,经同意后再履行其他程序。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在其他范围内选拔的应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党委,经同意后再履行其他程序。

第七条 卫生局局属各单位职数设置一般为书记1人、院长(主任、所长)1人、行政副职2人。

第八条 单位正职、副职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由局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全体人员参加。

被推荐的人可以是本单位或区卫生系统内外具备资格的人员。

在民主推荐时允许自荐,但必须递交自荐的书面材料。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优秀、称职率达不到70%以上(含)得不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局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正、副职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局党委在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讨论,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 党委向行政提名由行政任命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行政任命。 

第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及时向局党委备案。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填写《崇文区卫生局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聘任备案表》一式四份、《崇文区卫生局基层单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聘任备案表》(一式四份)交卫生局党委综合办公室分别存入文书档案、组织部备案、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存档、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委提名由局长聘任的,自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不得聘具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人任本单位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亦不得任用具有上述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工作。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综合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民主测评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标题文档
CopyRight 版权所有 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地址:崇文区长青园1号 电话:67114493 邮政编码:100061
京ICP备05023298号 京卫网审字[2008]第27号
技术支持: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