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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机关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素质,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以及《崇文区党政群机关科级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机关内部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科级领导职务根据下列情况,必须通过竞争择优确定人选:

(一)    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二)晋升行政职务。

第四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事业单位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区内各党政群机关公开选拔。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七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内进行。

第八条 竞争上岗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卫生局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须报区人事局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在局机关公布。

第十二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

(二)具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崇文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管理单位机关工作者职务升降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

(三)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事业单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应具备所任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一)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三)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一个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原则上由个人自愿报名,也可采取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综合办公室、人事科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包括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以及竞争职位所必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如报名参加人员少于5人,为简便工作,可以组织命题性的写作考试或针对岗位要求进行专业性的考试。笔试试卷的评定要采取试卷密封评审的办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

参加面试者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演讲内容主要包括叙述本人基本情况和竞争理由、对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任职目标等。答辩问题一般不少于4题,其中应包括公共题和专业题两部分。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人数一般应为57人,其中应包含主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保证对考试的监督。面试考场应设考官席、答辩席、工作席。考官应在面试时当场打分,并由专门的计分员当场计分。计分原则上应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进行计算。根据情况需要可设计时员,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的把握。

组织面试时,为保证公平,所有参加面试人员应集中在候考室等待,按报考职位抽签决定顺序,并由工作人员按顺序逐个引导到考场进行演讲和答辩,演讲、答辩后不得与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交流。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要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划分为若干档次,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优秀、称职票占70%(含70%)以上的视为合格。民主测评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能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竞争人员笔试、面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每个职位与考察对象不低于1:2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人事科组织进行。考察应结合近两年年度考核的情况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形成考察材料。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党委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实行试用期。通过竞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半年,在试用期内,按其试任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利,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一般采取试任干部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优秀、称职票占70%(含70%)以上的视为合格,正式履行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任免机关批准其试用任职时间起计算,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民主测评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免去试任职务,按照本人原职级适当安排工作并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考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严禁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竞争参与者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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