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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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卫生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有机运做,依法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是政府内部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
第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制度。属于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四条 属于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公示生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申办人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全程办事代理。
第八条 实施全程代理应当接受监督,积极改进行工作,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政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的受理事项范围依据我局工作职能确定。具体包括依法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与本局有关的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十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笫二章 科室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设置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办理人,专门接待申办人并受理申办事项。
第十二条 受理人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含,一站式办公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申办人的接待、咨询、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答复、服务等。 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受理行政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
全程代理人是指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办理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办事项,传递材料、沟通办理人与申办人关系,复核办结事项并移交受理室。
办理人是指具体办理申办事项或承办某一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所承办的申办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
第十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服务事项;
(二)依法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材料;
(三)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服务事项;
(四)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即时办理;
(五)提供与本局工作有关的业务咨询;
(六)受理消费者和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
(七)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第三章 程 序

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办事项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人按照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理。
第十九条 受理人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全程代理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人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通知全程代理人和办理人,研究确定后做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受理人应当将申请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加盖祟文区卫生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受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决定受理的申请,全程代理人、办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办理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实施。 办理人在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中一般不得与申办人直接接触。需要现场勘验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于一些必须由申办人到场的事项,由全程办事代理人负责通知到场。
第二十九条 办理人办理完结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和全部材料转交代理人。
第三十条 全程代理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人应当根据局领导的决定制作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崇文区卫生局印章。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应当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日将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转交受理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应当在当日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材料转送代理人。

第三节 送达与公示

 

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当日与申请人联系,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第三十四条 送达行改许可决定和证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受理人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内容转到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中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格式和示范文本;
(三)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四)收费依据。

 

第四节 期 限

 

第三十七条 受理申请期限为即时或当日。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由办理人对延长期限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并交受理人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受理人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条 受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负责对申办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全程办事代理人根据办理期限对办理人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限
应当确定,并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笫四十二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办理
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笫四十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局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建立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和公示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察科是全程办事代理工作的监督部门。
申请人有权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局监察科对全程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纪监督和效能监察。
第四十七条 局监察科是投诉的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有关投诉。定期对本局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并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实施情况。
局监察科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协调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受理投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 法制科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对全程办理情况进行合法性监督,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各类事项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负责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各科、室、所不得自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条件、许可条件、期限和公示等内容。
第五十条 全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许可案件的评查。
第五十一条 所有监督过程,有关部门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科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全程办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笫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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