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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市、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履行义务和职责;在受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妇幼卫生等各项行政许可程序、事项、依据、条件、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受理人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含,“一站式”办公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申办人的接待、咨询、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答复、服务等。 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受理行政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第五条 及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全程办事代理人; 第六条 负责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第七条 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做出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材料转送当事人或代理人; 第八条 需要同行政许可申请人联系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为申办人等提供业务咨询或解答;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与相关工作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