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市、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人是指具体办理申办事项或承办某一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所承办的申办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 第三条 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并报全程办事代理人复核;并接受理全程代理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按照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保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本环节应办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材料,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在事项办理过程中,保管好有关材料。 第七条 对于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 第八条 将完成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内容及时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九条 要妥善保存行政许可材料并及时负责转交相应科室,协助做好行政许可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