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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诉受理部门的设立及职责。 投诉受理部门设立在局监察科。负责投诉事件的管理、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二条 投诉方式。申办人到全程办事代理室办理事项时,对工作人员违反代理规则或对其受理事项有异议时,均可投诉。 申办人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举报信箱、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67150214 第三条 投诉由局监察科负责接待、受理。接待投诉者 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 的收件登记,并仔细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进行 处理。 第四条 投诉处理。局监察科对涉及全程办事代理室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在五日内做出答复。在规定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每处理一起投诉事项,均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条 投诉处理办法。 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须书面答复。 第六条 重大投诉事项局监察科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区监察局汇报,按规定程序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